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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

时间: 2024-04-28 06:17:04 |   作者: 斯诺克世锦赛2024赛程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第十九条《行程单》打印错误或打印失败时,应在《行程单》打印软件中进行作废操作。空白《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印刷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在《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毁损、丢失的空白《行程单》进行报废处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行程单》,不得擅自扩大《行程单》的应用限制范围。第二十一条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行程单》,应将原《行程单》收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二条《行程单》打印系统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统一开发并由其负责系统运行维护与技术上的支持,提供查验《行程单》真伪的网站、热线电话、短信和彩信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印制、使用《行程单》的单位,应严格保管《行程单》,保证《行程单》的存放安全,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负责作废《行程单》的回收工作,定期对作废《行程单》进行缴销;负责《行程单》发放、打印和作废数据的汇总统计,并按期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有关数据。第二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将作废的《行程单》分别上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发放单位应于每年4月份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仓库进行现场缴销,并将缴销情况分别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六条《行程单》电子数据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发放单位谨慎保管5年,期满后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清除。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实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必要时,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行程单》所有的环节的管理情况依法做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缴销情况做检查,并有权向当事各方询问与《行程单》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提请辖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检查。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可对其开具、取得《行程单》的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税务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涉及纳税人伪造、虚开《行程单》的案件,可直接受理。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查处《行程单》案件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对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措施。第三十条使用《行程单》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一定接受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联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三十一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程单》,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并向开票单位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或所辖地区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第三十二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行程单》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提请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做处理。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或受理消费者举报时发现有伪造、虚开《行程单》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发生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行为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很严重的,责成相关行业协会取消其销售代理资格。

  第三十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印制企业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详细情况,制定《行程单》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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