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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时间: 2024-04-12 23:01:30 作者: 斯诺克世锦赛2024赛程表

  为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组织试点交税人交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标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处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组织试点交税人增值税核算交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依照《总分组织试点交税人增值税核算交纳暂行办法》核算交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组织(以下称总组织),应当汇总核算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的增值税应交税额,抵减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已交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

  (一)总组织及其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的应征增值税出售额。

  (二)非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的出售额。核算公式为: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第五条 总组织汇总的销项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则的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核算。

  第六条 总组织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因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而购进货品或许承受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付出或许担负的增值税税额。总组织和分支组织用于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非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而购进货品或许承受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讨取增值税扣税凭据。

  第七条 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依照应征增值税出售额和预征率核算交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公式为:

  试点区域分支组织出售货品和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则申报交纳增值税。

  第八条 非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依照现行规则申报交纳营业税。

  第九条 试点区域分支组织,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的应征增值税出售额、进项税额和已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传递单》(附件1),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承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组织。

  非试点区域分支组织,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已交纳的营业税税额以及获得的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传递单》(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签章承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组织。

  第十一条 总组织应当根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传递单》和《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传递单》,核算当期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的增值税应交税额,抵减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当期已交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抵减不完的,能够结转下期持续抵减。核算公式为:

  总组织当期应补(退)税额=总组织当期应交税额-当期试点区域分支组织已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非试点区域分支组织已交纳的营业税税额

  第十二条 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一概由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

  第十三条 总组织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完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到主管国税机关处理认证或许请求稽核比对。

  试点区域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非试点分支组织产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事务申报不实的,依照现行规则补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查看状况及成果发函告诉总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依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方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