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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报销需凭据能否只用“行程单”?

时间: 2024-03-27 08:19:32 |   作者: 斯诺克世锦赛2024赛程

  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视点来说,“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据是没有一点问题的。依照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9号公告的规则,获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依照下列公式核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送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视点来说,“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当作税前扣除凭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办理办法》的规则,税前扣除凭据依照来历分为内部凭据和外部凭据。外部凭据是指企业产生经营活动和别的的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获得的用于证明其开销产生的凭据,包含但不限于发票(包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收据、完税凭据、收款凭据、切割单等。依照国税发〔2008〕54号文件的规则,《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归入发票办理规模,由国家税务总局担任统一办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会计核算上,作为报销凭据也是没问题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办理办法(暂行)的告诉》(国税发〔2008〕54号)的规则: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据或报销凭据,一起具有提示旅客行程的效果。

  因而,企业承受航空旅客运送服务,获得“航空运送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据即可。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